(2015)宣执字第00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何世乾与荀隆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乾,荀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48-1号申请执行人:何世乾,���,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荀隆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何世乾与被执行人荀隆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荀隆喜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何世乾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荀隆喜给付赔偿款49764元及案件受理费280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荀隆喜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荀隆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258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