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林、杨婉君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林,杨婉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林,居民。申请人杨婉君,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杨林(系杨婉君外祖父),居民。以上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德路,农村居民。申请人杨林、杨婉君要求宣告杨秀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杨秀清系申请人杨婉君之母、杨林之女,申请人杨婉君之父高元江因病去世,申请人的祖父高明年、祖母蔡松花和外祖母余寸英也已病故,被申请人自2009年初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请求宣告杨秀清失踪。经查,下落不明人杨秀清,女,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卞桥镇岳家村267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杨婉君之母、杨林之女。杨秀清之夫高元江于2013年12月22日病故。申请人杨婉君的祖父高明年、祖母蔡松花和外祖母余寸英也已病故,被申请人自2009年初出走,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秀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秀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杨秀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杨秀清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秀清为失踪人。二、指定杨林为失踪人杨秀清的财产代管人。审判员 张宝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