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曹文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文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60号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文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克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