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075号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5.5元。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