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呙明奎与许直夷、连云港双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明奎,许直夷,连云港双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伟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1458号原告呙明奎。委托代理人庞跃州,无固定职业。被告许直夷,无固定职业。被告连云港双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59-1号楼东单元501室。被告陈伟兵,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二层。负责人曹鸿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永,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呙明奎诉被告许直夷、连云港双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伟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明奎撤回对被告许直夷、连云港双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伟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