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鹏与彭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彭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王鹏被告彭冉原告王鹏诉被告彭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