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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田占元与王政、曲玉文、柳河县吉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占元,王政,曲玉文,柳河县吉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占元,男,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政,男,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玉文,男,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河县吉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洁,执行董事。上诉人田占元因与被上诉人王政、曲玉文、柳河县吉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孤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田占元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占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田占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田占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萍代理审判员  王天华代理审判员  汤化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