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宝华与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华,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李宝华,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高显光,唐山市丰润区银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华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宝华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