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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邓某与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830号原告邓某。被告蒙某甲。原告邓某与被告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5月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蒙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婚姻基础。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双方无法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疑心重,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辱骂原告。2011年3月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并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小孩蒙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承担抚养费20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蒙某甲没有答辩亦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供。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被告生育有几个小孩?如离婚,小孩如何抚养?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如离婚,如何处理?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5月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蒙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经自由相识恋爱才登记结婚的,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登记结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夫妻之间虽因沟通不够,为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好尚有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永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