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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云梦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褚世享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世享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云梦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世享,经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世享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20日,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3月9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世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被告人褚世享在云梦县城关镇东正街137号开发一栋七层小产权房屋,在明知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一房二卖的手段,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骗取受害人肖某乙、肖某丙、王某钱财共计53万元。分述如下:1、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褚世享以19万元的价格将5楼西的一套房屋卖给肖某乙,又于2012年10月28日将该房屋作为工程款抵给肖某甲,肖某甲将该套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詹新华,詹新华装修后入住;2、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褚世享以19万元的价格将6楼东的一套房屋卖给肖某丙后,又于2012年10月28日将该房屋作为工程款抵给肖某甲,肖某甲将该套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装修后入住;3、2009年初,被告人褚世享向陈某借款15万元,承诺付利息5万元,并于2011年11月8日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其开发的云梦县城关镇东正街137号房屋的5楼西一套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抵其欠款。后陈某因欠王某10万元无钱归还,陈某提出用该套房屋归还王某欠款,遂一起同褚世享商议,由被告人褚世享将欠陈某的15万元借款及5万元利息转为借王某的20万元,同时收回卖给陈某的房屋,以被告人褚世享开发的该房屋7楼东的一套房屋作价13万元作为抵押,并与王某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被告人褚世享明知在抵押期限内不得买卖该房屋,又于2012年11月27日将该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郑运银。后该房屋被郑运银装修入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褚世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褚世享辩称,其对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第三起事实无异议,对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第一、二起事实有异议,他没有卖房屋给肖某乙和肖某丙,他是把上述的二套房屋抵了滕某欠款38万元。他借款只对滕某,滕某叫他在借条上写谁的名字,他就写谁的名字,后因滕某没有按照约定分一部分贷款给他,他为了报复滕某就将上述的二套房屋抵了下欠肖某甲的工程款。他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褚世享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起,被告人褚世享在云梦县城关镇东正街137号开发一栋七层“商品房”,期间,被告人褚世享通过滕某向肖某乙陆续借款。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褚世享和滕某、肖某乙协商以被告人褚世享开发的二套“商品房”作价38万元抵偿下欠肖某乙的借款,随后被告人褚世享分别与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乙之姐)签订了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人褚世享以19万元的价格将5楼西的一套房屋卖给肖某乙,以19万元的价格将6楼东的一套房屋卖给肖某丙,2012年10月28日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人褚世享将其出具给肖某乙的借据收回。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褚世享没有按期交付房屋,反而将上述二套房屋作价41万元以给付工程款名义抵给肖某甲,肖某甲分别将该二套房屋以20万和23万元的价格卖给詹新华和高某,詹新华、高某装修后入住。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褚世享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其开发的云梦县城关镇东正街137号房屋的5楼西一套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抵其欠款,后陈某因欠王某10万元没有归还,陈某提出用该套房屋清偿王某欠款。2012年11月9日,陈某、王某与被告人褚世享协商后约定,由被告人褚世享将下欠陈某的15万元借款及5万元利息转为向王某借款20万元,同时收回卖给陈某的房屋,并以被告人褚世享开发的该栋房屋7楼东的一套房屋作价13万元作为抵押,抵押期限至2013年4月9日,抵押期间内不得擅自转让、买卖,当日被告人褚世享与王某签订房屋抵押合同。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褚世享明知在抵押期限内不得买卖该房屋,将该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郑运银,郑运银装修后入住。另查明,被告人褚世享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未果,被告人褚世享开办的湖北世享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褚世享到案经过。2.被告人褚世享分别与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乙之姐)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褚世享以19万元的价格将5楼西的一套房屋卖给肖某乙、以19万元的价格将6楼东的一套房屋卖给肖某丙,2012年10月28日交付房屋。3.被告人褚世享与肖某甲于2009年12月2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及2012年10月28日签订的协议,证实被告人褚世享将诉争二套小产权房屋作价41万元以给付工程款名义抵给肖某甲。4.肖某甲分别与高某、詹新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证实肖某甲将诉争二套房屋以20万和23万元的价格卖给詹新华和高某。5.被告人褚世享与陈某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被告人褚世享与王某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证实被告人褚世享将下欠陈某的15万元借款及5万元利息转为向王某借款20万元,同时收回卖给陈某的房屋,并以被告人褚世享开发的该栋房屋7楼东的一套房屋作价13万元作为抵押,抵押期限至2013年4月9日,抵押期间内不得擅自转让、买卖。6.被告人褚世享与郑运银于2012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褚世享在抵押期限内将抵押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郑运银。7.被告人褚世享于2012年8月6日向肖某乙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褚世享曾向肖某乙借款10万元。8.被告人褚世享与杨某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的拆迁还建补充协议及合同,证实2009年12月,被告人褚世享开始在云梦县城关镇东正街137号开发一栋七层小产权房屋。9.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及关于执行杨柏林等人与褚世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情况说明。(二)证人证言∷1∷.∷”)'﹥某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6日其与被告人褚世享签订协议,用其东正街的房屋地基给被告人褚世享进行商品房开发。2.证人肖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8日其与被告人褚世享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建被告人褚世享在东正街开发的房屋,完工后,因被告人褚世享欠工程款,于2012年10月28日与其签订协议,被告人褚世享将房屋的5楼西及6楼东共计价41万元抵押给肖某甲。2012年11月10日,肖某甲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楼6楼东以23.56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2012年2月8日,与詹新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5楼西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詹新华。后发现被告人褚世享将抵给他的两套房屋卖给了别人。3.证人滕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8日,他和被告人褚世享、刘华东签订合伙协议,在云梦县城关镇辛李村建设珍珠城市酒店,为此事他前后借给被告人褚世享190多万元(包括他担保褚世享借肖某乙的38万元)。2012年12月份,工程进行了一半褚世享就跑了。被告人褚世享在跑之前,用在东正街开发的一栋小产权房的6楼东和5楼西抵给了肖某乙,后来褚世享又把这两套房子抵给了肖某甲(工程款)。在建酒店时,被告人褚世享说还需要钱,他没有钱了,被告人褚世享就用他的房产证和余加胜的房产证作抵押.在孝感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贷了100万元,还了47万元给他,这样被告人褚世享就给他打了一张130万元的借条。2013年元月份后就见不到被告人褚世享,电话也难打通,偶尔联系上时褚就说回来处理,但一直未处理直到被抓获。4.证人雷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1日,其经滕某介绍购买被告人褚世享在东正街开发的4楼西的一套房屋,价格19万元,其付现金8万元,肖某乙用被告人褚世享的欠款付2万元,滕某用被告人褚世享的欠款付7万元,共付款17万元,后发现该房屋由被告人褚世享又卖给了他人。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褚世享将下欠陈某的15万元借款及5万元利息转为向王某借款20万元,同时收回卖给陈某的房屋,并以被告人褚世享开发的该栋房屋7楼东的一套房屋作价13万元作为抵押,后被告人褚世享又将抵押房屋卖给别人却没有偿还王某的借款。6.证人高某证言证实,肖某甲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楼6楼东以23.56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装修后入住。(三)被害人陈述∷1∷.∷”)'﹥某被害人肖某乙陈述证实,2011年5月其通过滕某介绍认识被告人褚世享并前后借款给褚36万元,月息5分,共收利息1万元,后被告人褚世享用东正街开发的房屋两套偿还,即褚世享将5楼西、3楼西的房子以38万元总价抵给肖某乙及肖某丙,购房时和雷某一起去的,雷某购买了4楼西的房屋,付现金8万元,用被告人褚世享下欠他的2万元抵款及被告人褚世享欠滕某钱抵款7万元,共计17万元。2013年3月,其去装修房屋时发现被告人褚世享将5楼西的房屋又卖给了别人,就多次找被告人褚世享未果,4月份后被告人褚世享就人不见面,房子也没有,电话也不接,所以就报警了。2.被害人肖某丙陈述证实,2012年10月11日,其与被告人褚世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褚世享在东正街137号开发的一栋7层6楼东的一套小产权房,购房款19万元是用被告人褚世享欠其妹(肖某乙)钱抵的,后来将房款给妹(肖某乙)了。3.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褚世享向其借款20万元,并与之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用被告人褚世享在东正街开发的房屋的7楼东作抵押。(四)被告人褚世享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他在云梦县城关镇东正街的杨某的老屋基上建了一个单元7层的商品房,在出售房子的过程中,他把该商品房5层的一套房和6层的一套房,同时抵给了滕某和肖某甲,他没有将房屋抵给肖某乙和肖某丙。在抵给滕某房屋时,他将原来的欠条算账后收回、重新打了条子,因为后来卖给肖某乙、肖某乙的姐(肖某丙)和雷某房屋的购房合同上卖方是他签的字,就把和滕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撕了。在外借款他只认滕某,滕某叫他按什么名字出欠条他就按什么名字出。后因为他欠滕某的钱,他要得很急,他同时又欠肖某甲的工程款,他为报复滕某才这么做(一房二抵)。该栋商品房7层的128平方米的一套房子,他也同时抵卖了两个人,他首先把此房子抵押给了王某,抵押了20万,后他又把此房子卖给了郑运银,卖了23万元,郑运银陆续给了他15万的现金,还差8万没有给。他认为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他没有诈骗的故意,他现在关在看守所没有办法,只有等出去后想办法把欠的钱还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褚世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开发的房屋已以买卖合同形式抵偿给了被害人肖某乙、肖某丙,却在房屋交付以前又将上述房屋抵偿给了肖某甲并实际交付,被告人褚世享根本没有打算履行其与被害人肖某乙、肖某丙之间的合同,骗取了被害人肖某乙、肖某丙38万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世享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另,被告人褚世享销售抵押给王某的房屋的行为系民事违法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褚世享该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世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褚世享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贞涛审 判 员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