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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京伟与蔡田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伟,蔡田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681号原告王京伟。委托代理人徐运,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田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伟与被告蔡田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京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正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