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袁吉国、吉伟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吉国,吉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99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家园路北。法定代表人:吕乃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袁吉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吉伟伟,农村居民,系袁吉国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吉国所有的鲁P×××××号宝俊牌轿车一部,并责令被执行人袁吉国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袁吉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袁吉国所有的鲁P×××××号宝俊牌轿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