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齐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琦,张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齐琦,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张晚,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齐琦与张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晚所有的本市瑞龙公馆3号楼508室住宅一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