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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牟某某,莫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莫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莫某某,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莫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2月3日,被告人牟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万州区分水三正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02年牟某某离家出走,经人介绍与被告人莫某某相识,二人在明知牟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十余年,并育有一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莫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牟某某、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牟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控告书、婚姻登记资料、证明、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谅解书,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牟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莫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牟某某、莫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莫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遇贵人民陪审员  刘 峥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