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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因严重疾病被停止执行,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邝俊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从化市江埔街港湾路18号B1栋901房内,以“六合彩赌博”投注的方式多次接受社会人员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投注,参赌人数累计200多人次,赌资金额累计达6万多元,从中获利约1800元。2014年9月23日22时,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刘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并缴获接受投注的登记本1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参赌人员梁某梅、陈某锋、张某芬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参赌人员梁某梅、陈某锋、张某芬与被告人刘某相互辨认的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病历,笔记簿一本,被告人刘某指认笔记簿、作案现场的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考虑其身患××,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并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的违法所得18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萧童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