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燕与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381号原告:徐燕,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县仁义镇红梅村三社。法定代表人:王德福。被告: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9号2-19-5号。负责人:胡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与被告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690元,实际收取1690元,由原告徐燕负担。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胡兴凤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代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