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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与李铁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李铁柱,秦文明,赵志平,于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于浪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军,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柳景瀚,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柱,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陶爱红,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文明,女,1976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陶爱红,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平,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陶爱红,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涛,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陶爱红,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乐山分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李铁柱、秦文明、赵志平、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行乐山分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军、柳景瀚,被上诉人李铁柱、赵志平、于涛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陶爱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14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孙小鹏代理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克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