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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胥某诉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胥某,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王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诉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