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胥某诉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胥某,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王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诉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