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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19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海盐富安担保有限公司与嘉兴新法针织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富安担保有限公司,嘉兴新法针织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戴新良,步林祥,姚利群,陈利明,戴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914-4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富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新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亚力制衣厂。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戴新良。被执行人步林祥。被执行人姚利群。被执行人陈利明。被执行人戴新惠。本院在执行海盐富安担保有限公司与嘉兴新法针织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戴新良、步林祥、姚利群、陈利明、戴新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戴新良、步林祥、姚利群、陈利明、戴新惠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海盐亚力制衣厂已关闭。被执行人海盐新法针织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经拍卖,但无人竞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35500元抵偿相等债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0833.0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5500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富安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914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