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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明与被告马燕、第三人马君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明,马燕,马君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马玉明,男,1954年4月4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水西沟村2—26号。委托代理人:黄飞,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燕,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运管局家属院8—3—602室。委托代理人:欧丽娜,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君庭,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水西沟村3—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明与被告马燕、第三人马君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明以与被告马燕、第三人马君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明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马玉明已预交),由原告马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