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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万豪与张广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豪,张广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张万豪。被告张广涛。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万豪诉被告张广涛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万豪及法定代理人鲁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