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万豪与张广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豪,张广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张万豪。被告张广涛。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万豪诉被告张广涛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万豪及法定代理人鲁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