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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曾用名贾某宇,男。1995年11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因保外就医期间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2年7月8日假释,2003年6月5日假释期满。2014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欲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边让女友康某某将毒品送至楼下,在康某某与张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从康某某处查获塑料袋包装白色粉末1小包;后公安人员在康某某的带领下,在本市新城区17街坊**号楼2-***室将正在吸食毒品的贾某和吸毒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当场抓获,并在现场从贾某处查获纸包装白色粉末物2包(所查获的三包毒品:净重0.71克,检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鉴定报告书、证人证言、前罪判决书、被告人贾某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