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宝强与谢金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宝强,谢金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蔡宝强,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谢金尾,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金尾的银行存款252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