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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申请执行安徽省吉庆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安徽省吉庆余米业有限公司,左作武,沈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44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吉庆余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左作武。被执行人:沈玉云,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吉庆余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西县花岗镇新仓路的房屋(房地产权证:肥西字第××号、10××90号、10016791号、10××92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肥西国用(2011)第27**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省吉庆余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西县花岗镇新仓路的房屋(房地产权证:肥西字第××号、10××90号、10016791号、10××92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肥西国用(2011)第27**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仇雪霞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啸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