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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蕾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