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蕾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