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84号原告:马某,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尹纯峰。被告:李某,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