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国友、梁冰、梁德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陈国友,梁冰,梁德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思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国友,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梁冰,女,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梁德天,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国友、梁冰、梁德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民法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