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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雪利与文长江、刘苗、湛华、四川晋升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新天石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利,四川晋升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新天石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文长江,刘苗,湛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何雪利,女,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晋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6号A区。法定代表人:徐曜西,经理。被告:四川新天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文长江,经理。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戴彬彬,总经理。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海龙,经理。被告:文长江,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刘苗,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湛华,女,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何雪利与被告四川晋升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新天石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文长江、刘苗、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雪利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雪利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雪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陶田源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人民陪审员  代运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