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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任全民与被执行人赵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全民,赵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任全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红霞(又名赵海霞),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任全民与被执行人赵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全民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丁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