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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王英杰与许晓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杰,许晓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王英杰,男,蒙古族,现住镇赉县。被告许晓平,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杰诉被告许晓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凤春代理审判员  潘 博代理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