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王英杰与许晓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杰,许晓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王英杰,男,蒙古族,现住镇赉县。被告许晓平,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杰诉被告许晓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凤春代理审判员 潘 博代理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