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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永健与杜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宗杰,徐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宗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唐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健,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代理人:容绍云。上诉人杜宗杰因与被上诉人徐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徐永健于2015年4月7日以现有证据暂不适合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永健以原告身份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杜宗杰不服而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徐永健有依法处分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其中包括有权撤回起诉。同时,徐永健撤回起诉的申请获得了诉讼相对方杜宗杰的同意,而且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徐永健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徐永健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29元减半收取为1364.5元,由徐永健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99元减半收取为1349.5元,由杜宗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春晖徐施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