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小渝与被申请人吴文光 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渝,吴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9-1号申请人李小渝,住晋江市。被申请人吴文光,住晋江市。本院根据申请人李小渝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晋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C×××××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以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扣押,同时提供了部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现被申请人又提供部分现金担保。本案并不存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本院对闽C×××××号小型轿车所作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闽C×××××号小型轿车的保全。审判员 洪 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