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宗昌与张秀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昌,张秀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李宗昌。被告张秀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昌与被告张秀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宗昌承担。审判员 丁北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秀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