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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文洲与鲍萌霞、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洲,鲍萌霞,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47号原告:刘文洲,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萌霞,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子全,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国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洲与被告鲍萌霞、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合公包(经)立字(2014)14067号立案决定书,对鲍萌霞涉嫌仿造公司印章案予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鲍萌霞涉嫌仿造公司印章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锦松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