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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俊军与孙灵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军,孙灵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张俊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上蔡县。被告孙灵枝,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军诉被告孙灵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俊军承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