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俊军与孙灵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军,孙灵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张俊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上蔡县。被告孙灵枝,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军诉被告孙灵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俊军承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