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丁海星与夏吕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星,夏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丁海星。被执行人夏吕江。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宜宾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夏吕江银行存款50000元,现被执行人夏吕江已与申请执行人丁海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夏吕江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