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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文世朝与安徽绩溪县正标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世朝,安徽绩溪县正标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文世朝,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绩溪县正标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张秀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世朝诉被告安徽绩溪县正标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世朝撤回对被告安徽绩溪县正标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本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