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440号原告: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