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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440号原告: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