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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毕元洋与张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922号申请执行人毕元洋,男,生于1965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雷,男,生于1988年3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杨开远,男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元洋与被执行人张雷、杨开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雷、杨开远在外打工,长期不回家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