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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谢某某,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