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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昌立与被执行人向芹峰、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昌立,向芹峰,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杜昌立。被执行人向芹峰。被执行人李琴,系向芹峰之妻。申请执行人杜昌立与被执行人向芹峰、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蔡阳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