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宋瑞利与董和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利,董和开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956号原告宋瑞利。被告董和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利与被告董和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698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8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宋某某所有的鲁JLD6**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