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河民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河民二初字第00277号原告锦州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葛振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共计290元,由原告锦州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宏代理审判员 姚旭人民陪审员 赵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