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广鹏与黄金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鹏,黄金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张广鹏。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黄金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鹏与被告黄金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广鹏负担。审 判 员 范则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