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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广鹏与黄金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鹏,黄金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张广鹏。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黄金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鹏与被告黄金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广鹏负担。审 判 员 范则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