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胡宁与张善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宁,张善军,东营市顺兴销售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18号原告胡宁,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庆云县。被告张善军,男,36岁,住东营市利津县。被告东营市顺兴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做出(2015)庆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东营市顺兴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985**、鲁EW8**挂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现因被告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东营市顺兴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985**、鲁EW8**挂重型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