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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宗殿瑞与青岛福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殿瑞,青岛福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殿瑞。委托代理人苑庆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福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显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战会庆,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宗殿瑞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福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青岛福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见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传令、代理员陈凤德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殿瑞以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宗殿瑞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宗殿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宗殿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见晓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张 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