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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民委太平街第19(2)队与柳城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民委太平街第19(2)队,柳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文 书 名 称 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柳城行初字第13号原告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民委太平街第19(2)队。负责人黄建军,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成,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柳城县太平镇。被告柳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正街*号。法定代表人余瑞军,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周福华,柳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原告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民委太平街第19(2)队不服被告柳城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民委太平街第19(2)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撤诉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民委太平街第19(2)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民委太平街第19(2)队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城县太平镇太平村民委太平街第19(2)队负担。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覃卫泽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