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与陈伟凡、陈伟靖、陈伟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陈伟凡,陈伟靖,陈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负责人:宋克贵。被执行人:陈伟凡,男。被执行人:陈伟靖,男。被执行人:陈伟全,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伟凡、陈伟靖、陈伟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伟凡、陈伟靖、陈伟全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凡、陈伟靖、陈伟全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