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潘孝周、李道伟与蔡品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孝周,蔡品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271-1号原告潘孝周。被告蔡品格。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1414号即原告潘孝周与被告李道伟、蔡品格、李道峰、周庆杰、蔡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孝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蔡品格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田村富周东路五巷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339**)予以保全,限制其权属变更和设定抵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孝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蔡品格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田村富周东路五巷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339**)予以保全,限制其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限制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葛建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