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余金水与蒋其健、雷进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水,蒋其健,雷进霞,蒋晨,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57号原告:余金水。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其健。被告:雷进霞。被告:蒋晨。被告: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水与被告蒋其健、雷进霞、蒋晨、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金水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蒋其健、雷进霞、蒋晨、李超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金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其健、雷进霞、蒋晨、李超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心睿